去年國內房市交易冷卻,但搶當不動產經紀人的民眾有增無減。剛放榜的不動產經紀人專技普考,去年逾萬人報名。
民國88年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三讀通過,明訂不動產經紀人的資格及法定業務。該條例規定,不動產經紀業設立的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;不動產租售委託契約書、承租及承購要約書、定金收據、廣告稿、不動產說明書及不動產租賃、買賣契約書,都應由不動產經紀人簽章,才具法律效益,凸顯不動產經紀人在房仲業的重要。
根據現行規定,通過考試院舉辦的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,取得1年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工作經驗後,就能有不動產經紀人執業資格,可自己開業,按件抽成計酬,也可受聘房仲業,這是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持續發燒的主因。